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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哪些情形,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来源:张家港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4-06-04 13:10:00访问量:字体

问:涉及哪些情形,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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