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
2.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取样品应为适合成人穿着的同款式、同货号、同颜色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全部在流通领域,购买样品,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2双,其中检验样品1双,备份样品1双。实体店抽样备份样品封存于实体店,电商平台抽样备份样品封存于检验机构。
2.2样品运输与保存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进行封样,并对封好样的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实体店购样由抽样人员按要求带回检验样品,不得寄送。
3.检验依据
3.1本次监督抽查检验依据如下:
GB/T 36975-2018 《鞋类通用技术要求》
GB/T 15107-2013 《旅游鞋》
QB/T 1002-2015 《皮鞋》
QB/T 2955-2017 《休闲鞋》
HG/T 2017-2011 《普通运动鞋》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3.2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标识 QB/T 1002-2015等相关产品标准 QB/T 2673-2013 2 感官质量 QB/T 1002-2015等相关产品标准 GB/T 3903.5-2011 3 成鞋耐折性能 QB/T 1002-2015等相关产品标准 GB/T 3903.1-2008 4 外底耐磨性能 QB/T 1002-2015等相关产品标准 GB/T 3903.2-2008 5 帮底剥离强度 QB/T 1002-2015等相关产品标准 GB/T 3903.3-2011 6 衬里和内垫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 QB/T 1002-2015等相关产品标准 QB/T 2882-2007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5.2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5.3对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复检的,予以说明。
5.4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5.5本次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均可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