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用塑料及纸制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用塑料、纸制包装容器等制品,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吸管、一次性塑料餐具(碗、碟、杯、饭盒等)、食品用塑料容器(餐盒、保鲜盒、水杯等)和密胺餐具(碗、碟、杯、刀、餐盘等)。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和项目、判定原则和异议处理。
2.抽样方法
2.1抽样型号或规格、品种
按照获证企业生产单元,非复合膜、复合膜、容器和工具每个单元抽取一种同品种、同批次的主导产品。
企业如生产同一种类、同一材质且同一发证产品品种的不同规格产品时,优先抽取工艺复杂、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
复合膜产品优先抽取干法复合、有印刷图案的产品。按照耐蒸煮复合膜(袋)、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的顺序抽取。生产液体食品包装用复合膜(袋)的,按照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或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的顺序抽取。生产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多层食品复合膜(袋)的,优先抽取多层干法复合生产的产品。
容器类产品优先抽取有颜色、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主导产品。
食品用工具按照非本色有填充产品、有颜色产品、本色产品的顺序抽取。
2.2抽样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优先抽取近6个月生产的产品。原则上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选取3个或3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随机选取的包装箱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确定。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序号 产品品种 抽样数量 1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PE) 3卷×2 2 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袋) (膜类)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 m2×2 (袋类)从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个×2 3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袋) 4 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袋) 5 聚乙烯热收缩薄膜 6 聚丙烯吹塑薄膜(袋) 7 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 8 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9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袋) 10 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袋) 11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12 商品零售包装袋(含保鲜袋) 从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个×2 13 夹链自封袋 从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个×2 14 包装用镀铝薄膜 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15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卷膜)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袋类)从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个×2 16 双向拉伸尼龙(BOPA)/ 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17 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18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卷膜)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袋类)从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个×2 19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20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21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22 其它类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 23 聚乙烯吹塑桶 10个×2 24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5个×2 25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20个×2 26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20个×2 27 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20个×2 28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3个×2 29 塑料瓶坯 50个×2 30 塑料防盗瓶盖 100个 ×2 31 组合式防伪瓶盖 32 其它类塑料瓶盖 33 其它类塑料容器 60个×2 34 密胺塑料餐具 10个×2 35 塑料菜板 3个×2 36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50个×2 37 饮用吸管 100个×2 38 塑料购物袋(食品用) 从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个×2 39 日用塑料袋(食品用,含保鲜袋、连卷袋) 从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个×2 40 包装用多层共挤阻隔薄膜 (卷膜)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袋类)从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个×2 41 共挤包装膜、袋 3卷,每卷去掉2层后,每卷抽取2.5㎡样品×2 42 其它类食品包装用非复合片材
注:(1)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作适当调整。
(2)抽取的两份样品分别单独封装,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复检备用样品。复检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机构。
(3)应抽产品抽样基数达不到要求时,在满足抽样数量时可抽样,但须在抽样单中注明所抽样品实际批量。
2.3样品处置
抽样后,将所抽样品进行封样,样品由抽样人员监督包装,单独封装后加贴封条,在封条上面应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并由双方人员签字。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带回检验机构。
2.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销售总额。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或单独扩充一栏注明所抽查产品的材质种类如聚乙烯或聚丙烯等。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签字和受检企业负责人的签字盖章。
3.检验依据和项目
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下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测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塑料包装材料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4806.7 |
强制性 |
GB 31604.2 |
● |
|
重金属(以Pb计) |
GB 4806.7 |
GB 31604.9 |
● |
|
|||
总迁移量 |
GB 4806.7 |
GB 31604.8 |
● |
|
|||
2 |
纸质包装材料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4806.8 |
强制性 |
GB 31604.2 |
● |
|
总迁移量 |
GB 4806.8 |
GB 31604.8 |
● |
|
|||
重金属(以Pb计) |
GB 4806.8 |
GB 31604.9 |
● |
|
注: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原则
4.1依据标准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4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多元素的测定和多元素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8-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T 24334-2009 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装膜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4.2.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2.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