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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55932/2012-00048
部门文件
国内贸易
商务局
2012-11-12
2012-11-12
张商规〔2012〕2号
有效
为加强全市外来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肉品流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张家港市生猪产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来自张家港市境外的生猪产品(以下简称外来生猪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张家港市外来生猪产品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张商规〔2012〕2号

各镇政府,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外来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肉品流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张家港市生猪产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来自张家港市境外的生猪产品(以下简称外来生猪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一、备案对象
凡在张家港市境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入张家港市境内销售的,其屠宰企业及经营企业均须备案;张家港市辖区内生猪产品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需到市外采购生猪产品到本市销售、使用的,其采购对象即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也应按本意见备案。
生猪产品,包括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或者分割肉)、头、蹄、皮、骨、脏器、脂、血液,包括热鲜肉、冷鲜肉、冻猪肉。
进入本市的外来生猪产品,须到指定的集中换证中心接收验证、登记、抽检,符合标准换证后方可进入本市进行销售,并统一纳入到本市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二、备案条件
市外生猪屠宰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猪屠宰企业必须是经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取得A类序列编码,经审核换证合格并经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屠宰企业加工设施符合《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标准。
(三)生猪屠宰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其他质量认证体系认证,通过HACCP认证,或者通过ISO22000认证,有完备的质量管理文件、操作记录及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企业检验检疫、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生产的生猪产品必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并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
(六)屠宰企业两年内未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记录,未出现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七)屠宰经营企业配置与销售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由外来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或者外来生猪产品的销售、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到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申请可随时提出,但应当在每年1120日前提供完整资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备案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备制。
(二)资格核查。商务局收到报备资料后,会同农委、工商、食药监、质监等部门做好备案核查工作,核查可采取向报备屠宰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函电或者实地考察等方法,核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社会公告。资格核查完成后,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将备案登记情况通告本市各镇(区)和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备案。对备案合格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有关单位于每年1120日前提供本意见规定的备案所需资料和备案登记证书原件。
四、备案材料
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3.屠宰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屠宰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屠宰企业质量和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7.屠宰企业有商标注册证的需附复印件。
8.进入本市所用的生猪产品运载工具照片及加工、运输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9.屠宰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的推荐意见。
10.批发商、经销商、代理商、采购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11.批发商、经销商、代理商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的委托书、销售或者加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2.屠宰企业和经营企业出具的质量和保供承诺书原件。
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外来生猪产品应符合下列卫生质量安全条件
(一)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肉品安全标准,未腐败变质或者无感官性状异常,持有随货同行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禁用药物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明。
(二)片猪肉应吊挂,副产品应容器存放运输,运载工具、贮容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防尘、保温等标准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三)分割生猪产品应预包装,并符合国家有关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无标识标签的材料进行包装。
(四)生猪产品未被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水份含量不超过规定标准。
六、外来生猪产品经营使用者责任
外来生猪产品经营使用者对其采购、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经营使用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进货台账制度。从已取得备案登记的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采购生猪产品,不得销售、使用未经备案的市外生猪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
(二)建立肉品进场查验、登记制度。严格查验进场肉品的印、证、物和质量安全,做到印、证、物齐全并相符。
(三)建立经营台账记录。对每批经营的生猪产品时间、品种、产地、数量、销售对象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四)接受并配合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
外来生猪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未履行备案登记或者年检手续的,即视为自动放弃在本市市场上流通。已备案合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和经营者,发生违反肉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再次违反肉品管理规定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通过备案的,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七、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商务局负责受理外来生猪产品备案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外来生猪产品备案核查、发放备案登记证书、社会公告等工作,负责汇总外来生猪产品销售信息和各部门监管信息,做好外来生猪产品集中换证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农委负责对外来生猪产品进行集中换证,查验检疫证明、标志,开展监督抽查,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做好备案核查工作。
(三)工商局负责把好市场准入关,监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备案的市外生猪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查验相关台账和索票索证情况,对违反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做好备案核查工作。
(四)食药监局负责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市外生猪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查验相关台账和索票索证情况,对违反生猪产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做好备案核查工作。
(五)质监局负责监督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市外生猪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查验相关台账和索票索证情况,对违反生猪产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做好备案核查工作。
(六)各镇(区)负责监督辖区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消费和肉制品加工等从事生猪产品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等生猪产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经备案的市外生猪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查验相关台账和索票索证情况。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张商规〔2012〕2号张家港市外来生猪产品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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