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放管服”要求及根据《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对符合以下注销条件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件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张家港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注销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张家港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注销名单
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