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星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3年11月17日以总价1514.00万元的价格竞得张地2016-B20-C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本机关签订3205822023CR0052号出让合同。
根据上述地块出让合同第十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于2023年12月18日前付清。”出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024年3月20日我单位通过EMS邮寄《履约提醒通知书》提醒你公司限期缴清出让价款余款和违约金并告知违约责任,你公司至今仍未缴清出让价款余款,已构成违约。
据此,本机关决定拟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3205822023CR0052号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你公司对上述拟解除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日